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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入贅婿土地權益糾紛難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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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國鋒 顏珺婷
更新時間:2017-01-04 19:42:17
案例發生地區:江蘇
案例發生時間:2014
關鍵字: 承包經營權 集體土地 土地侵權 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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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六合區金牛湖街道村民林華云將所在的長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林莊村民小組、第三人區社保中心以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為由告上了法庭。原來,林華云的丈夫鄧大連14年前與她結婚時,是個上門女婿,小兩口婚后生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戶籍也按照風俗并未從父親家里遷出。

        2004年,林莊村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當時作為女兒的林華云也與其他村民一樣同等享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到2011年征用土地時,社區統一為林華云辦理了失地勞動年齡段人員社會保險。但到了2013年11月,因為有村民對“入贅女婿”問題提出異議,社區經過調查后認為林華云夫婦及其女兒系“空掛戶”,不享有征地代勞的資格,并要求當地社保機構停止為林華云辦理失業保險手續,林華云認為村里侵犯了她一家的合法權益,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辦理失地農民社會保險。

        審理期間,長山社區辯稱,林華云并沒有實際承包經營林莊村集體土地,沒有承擔農業義務,故不能參加林莊組征地補償分配及征地代勞。而林莊村民小組則答辯認為,林華云所指的土地實際由其父親承包。2005年該村為了合理分配土地流轉收益,選出了7個代表一致通過了《分配方法》,規定出嫁女從2010年后不再參與村集體土地分配,同時也認為類似情況還有好幾個人,如果讓林華云享有,就會涉及其他人。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林華云生來就是林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后戶籍并未遷出,也并未享有丈夫原籍地相關權益,雖然《分配方法》作為村規民約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意志的體現,有利于集體組織自我管理,但其中對“出嫁女”部分的規定,明顯違反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各項權益涉及條款的規定,女子應當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而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婦女權益。

        2014年10月,六合區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林華云的訴訟請求,由被告方恢復她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待遇。

【法官/律師點評】

        該案審判長劉家云介紹,出嫁女、入贅女婿,在偏遠的農村往往很容易被歧視,類似的舊觀念確實難以在短時間內消除,有些案件確實在法律上和農村觀念上發生了激烈的“碰撞”,這就需要在判決中入情入理加以釋法明理,此外類似的擔心相互之間“攀比”而對抗合法權益人權利的現象,也常常會出現在很多農村土地糾紛的答辯意見中,表面看似比較注重利益均衡,實際則是侵害了少部分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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